2007年10月3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人大代表“暗访”更需要实际行动
嵊钧

    10月29日上午,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(修订草案修改稿)》。该办法规定,该市人大代表在视察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时,可事先不打招呼而暗访,以便了解最真实的情况。
    其实,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》早就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有权持代表证进行视察。也就是说,人大代表无论是“明察”还是“暗访”,都是早已受法律保护的权利,而且,这个法律的效力远高于北京市拟订中的办法。所以,人大代表“暗访”需要的不是立法规定,而是用行动付诸实施。